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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顶山市X处与被上诉人聂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处。
  法定代表人冯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
  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x。
  上诉人平顶山市x处(以下简称x处)与被上诉人聂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7)湛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处共欠聂x借款380000元。x处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五日内支付聂x人民币100000元(该笔款由x处协助聂x从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中领取);剩余280000元,x处自2009年2月起至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聂x3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x处逾期付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聂x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诉讼费10510元,由聂x承担;二审诉讼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x处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新敏
  审 判 员 楚军荣
  代理审判员 张小青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东晓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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