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3.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一审后,一方不服的可以上诉。
4.申请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单位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单位支付工资并加付赔偿金,甚至给予行政处罚。
6.追讨工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