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国债投资地方转贷资金担保的有关规定

2017年6月12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国债投资地方转贷资金担保的有关规定
  长政办发〔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国债投资地方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公路国债转贷资金”)的担保工作,根据国家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预〔1998〕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公路国债转贷资金担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我市各区、县(市)的公路国债转贷资金分别由所在的区、县(市)财政局作为担保主体,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转发的公路国债转贷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及省级财政对市级财政的拨款进度,与市财政局签订公路国债转贷资金协议,并负责监督本区、县(市)的公路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路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安排,确保到期能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gzujfls.cn/news/view.asp?id=884275169476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