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案例

孔某与孔某债务纠纷上诉案

2016年6月27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案情 债务应当清偿。某县小店面粉厂将欠孔某的面粉和麸皮转让给孔某,由孔某负责偿还孔某的债权,孔某签字同意,孔某也予以认可,该债务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孔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孔某履行该债务。孔某自认已给付200元,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限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孔某面粉3641.4斤,麸皮599.3斤,执行时扣除孔某已给付的200元。诉讼费50元,由孔某负担。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  律师意见 依据1991年1月19日的证明,孔某自愿承担某县小店面粉厂所欠孔某的面粉3641.4斤及麸皮599.3斤,孔某对此债务转让也表示同意,故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已成立,孔某应当向孔某履行上述债务。孔某上诉称面粉厂并未给其补相应的面粉和麸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孔某承担上述债务后,面粉厂是否向其补足面粉及麸皮,属孔某与面粉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其所欠孔某的债务。依据新乡县司法局古固寨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孔某一直向孔某主张权利,并于2011年5月14日经该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数额差距较大,调解未果,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孔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gzujfls.cn/news/view.asp?id=85394403294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