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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税收政策执行—某公司土地收回房产过户税收问题

2018年9月11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宣告破产,2013年L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L公司将三宗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交回管委会,管委会支付47703.5万元补偿款;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下发了收回三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并要求办理补偿、收回、注销等手续。2013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某住房保障局出具了,请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办理房产、土地手续过程中,L公司根据土地收回的相关政策提出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管委会根据契税相关政策提出免征契税。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地税部门很多同志认为,有国土局收回的文件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管委会属于政府派出机构可以免征契税。这种意见是否真的执行了国家税收政策呢

经过深入调查,L公司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但是流拍,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最后由管委会出面,与L公司清算小组、债权人代表、法院等一起达成协议,L公司将三宗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交回管委会,管委会支付47703.5万元补偿款。这实质就是L公司将三宗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管委会,属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土地收回的文件,为什么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否无效呢作为地税部门没有必要去研究土地收回文件的效力问题。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和现行税收政策来处理税收业务问题,这是职责所在。既然是销售不动产,就应当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再来看某管委会承受房产、土地能免征契税吗该管委会多次要求免征契税,有税务干部也认为应免征契税。进一步调查得知,某管委会取得后马上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根据契税条例,国家机关承受房产、土地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可想而知,管委会尽管属于政府机关,但是此次承受房产、土地是用于再次转让,因此应当征收契税。

这个案例,纳税人拿了一个“面具”,糊弄税务干部。我们在基层税收执法中一定要搞清楚经济业务的实质,不能被类似“土地收回”的假象所蒙蔽;在执行税收政策时,看文件不能只看一半,要充分全面理解税收政策,不能只看到国家机关承受房产、土地免契税,更要看到用于办公免征契税。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税收执法风险,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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