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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抢劫金店案:减轻处罚判处十一个月(辩护词另附)

2016年5月24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团伙抢劫金店案:减轻处罚判处十一个月(辩护词另附)来源:王佰光时间:2014-12-02 14:51:23团伙抢劫金店案:减轻处罚判处十一个月(辩护词另附)  -----撰稿人:王佰光、范明轩律师近日,王佰光律师办理了一起团伙抢劫金店的刑事案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王律师与团队成员范律师前后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十余次,非常细致地与嫌疑人分析案情,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且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在三到十年的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案情介绍:2014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邹某某因急于偿还债务,共同预谋抢劫金店。在此期间,陈某某有邀请好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来天津帮忙,共同实施抢劫行为。2014年5月14日至18日,陈某某多次分别伙同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前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与宜白路交口附近的 小叶 金店、 隆鑫荣 金店进行踩点,还为抢劫的事实准备了作案工具。同年5月19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邹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前往欲抢劫的金店附近,多次观望,伺机作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陈某某指派,在公安北辰分局宜兴阜派出所附近望风,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邹某某顺利实施抢劫行为通风报信。期间,由于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遇天津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民警及遭抢夺的被害人孙某某的怀疑、盘查,并被我局铁东路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邹某某预谋实施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24日,民警先后在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天津开往深圳的K1619次列车上,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邹某某抓获。主要辩护观点:第一,三被告任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被告人黄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被告人黄某某出于哥们儿义气,被拉拢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低;第五,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第六,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王律师、范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且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被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辩护人:王佰光律师  范明轩律师  行通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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