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案例

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所分债权

2017年11月11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案情】邹某于2012年在法院与前夫王某诉讼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法院判决李某欠王某的38000元归邹某所有。2013年1月,邹某向李某催债,李某拒绝后,邹某就执离婚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偿还38000元。【分歧】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所分的债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实际上是一份确权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邹某拥有李某债权,邹某可以持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并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所以邹某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推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而在本案中,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仅为邹某和王某,而李某并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二、离婚调解书中载明的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权李某的38000元债权归邹某所有,实为债权的所有人的变更,也即债权转让的一种。《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而在本案中,离婚调解书签收的是邹某和王某,其中的债权转让也只是邹某与王某之间达成协议,由于并没有通知债务人李某,因此,对债务人李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三、《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而且在债权转让中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如果法院受理了邹某的执行申请,李某就不能对债权人提出自己应有的抗辩,李某就失去了法定的抗辩权,执行机构不能对未经审理的债权转让事实作出实质性的裁决,如果超出调解书主文的范围直接李某的话,这对债务人李某在未经审理和申辩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则有失公平、公正。综上所述,邹某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所分的债权,应该持离婚调解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38000元。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gzujfls.cn/news/view.asp?id=897771609552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