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晚柠律师,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1、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受让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3、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5、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6、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
1、是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是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是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换言之,银行的保证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