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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债务重组

2018年6月7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摘 要] 过度负债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瓶颈,因此,怎样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负债状况,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负债形成的原因、债务重组的现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债务重组 债转股
    一、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债务规模
    1.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1)经营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低。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明显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而流动资产周转率却超过股份制企业,与三资企业差距也不大。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小,这也正是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十分紧张的体现。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低,许多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没有发挥出来,没有达到经济规模,有的甚至没有超过盈亏平衡点,规模效益无法显现。(2)盈利能力差,利润无法承担利息。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虽然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率与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几乎相同,但由于息税前盈利率太低,在负债率相当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容易陷入困境。
    2.国有企业负债现状分析。(1)企业资产负债率高。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考虑到不良不实资产核销、待处理资产的因素,实际的资产负债率将更加超出一般水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就越差。(2)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国有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流动负债比例过高;银行借款比重过大;长期负债水平偏低;不良债务比重过高。
    二、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及其目标。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国有企业、国有专业银行和国家财政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主要着眼于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对债务进行重新组合、调整,以明确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治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
    实施债务重组后,债权债务双方应达到如下目标:第一,银行盘活资金。债权转股权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转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把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付息的投资合作关系,银行获得对企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第二,其他债权企业损失最小化。其它债权企业,通过与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应保障其损失最小化。如果债务企业确实陷入很深的财务危机,债权企业却要求债务企业立即清偿或者破产清偿,则债权人的损失可能将会更大,若通过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债务人或以资产,或展期,或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收回部分债权减少损失。第三,债务人生产经营步入良性循环。债务人经过债务重组后减轻了债务负担,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趋于良好,企业建立起新的经营机制,生产步入良性发展,经营效益趋于好转。
    2.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债权转股权。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可以达到“一石三鸟”的作用:一是解除国有企业单一所有的股权结构,将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消除了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优化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创造了条件;三是通过中介机构参与债权转股权,塑造了一大批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2)上市。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向国内或国外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上市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国有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将企业的债务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的重组行为。     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原有的应该在某一时期偿还的债务就变成了企业的股权,或者转移到了其他的法人实体,企业对债务的偿还责任没有了,因此,债务重组从企业内部来看是一种资产与负债的转移,从企业外部来看是一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从实际情况来看,债务重组的渠道有两条:一条是上市公司本体;另一条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前一条渠道比较容易理解,即将上市公司的负债转化为控股公司的负债或将上市公司的负债转化为股权。后一条渠道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是债务重组的一个“金蝉脱壳”的技巧,这里的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包括两种可能,一是上市公司原有的子公司,二是为了进行债务重组而新近设立的子公司。在实际运行中,上市公司将债务转移到该子公司,将该子公司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债务划归不同的持有者持有。     上市面临的辣手的问题是财产权,上市许可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很多国有企业都不能利用这种形式进行债务重组。只有一些运营比较好的被政府指定的企业才有机会。短期对财务危机的影响是相当小的,随着股票市场将来的发展,这将是重组国有企业的重要的方式。上市短期的资金成本可能是非常高的,但是长期看来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将成立子公司上市,将最好的资产转让给子公司,使得它有漂亮的资产负债表,由子公司上市融来的资金由整个公司使用。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包括债务展期与和解,调整债务利息等。债务展期与和解是指债权人展延逾期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免部分债务金额。它比较适合被“三角债”所困扰的企业,对于这些由于资金的短缺造成逾期债务而尚有归还潜力的企业来讲,可以通过延长债务清偿期,或者采用以新的债务代替旧有债务的重组方式。因为如果债权人要求这样的债务企业破产,债务企业资产应按清算价格计价,这可能会使债权人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不如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延长债务期限,甚至给予停、免息等照顾,使债务企业暂时渡过难关,力争早日摆脱财务危机,以后用经营收入偿还债务。
    三、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建议
    1.力争政府支持,用足用活政策。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作为其所有权的拥有者,因而拥有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监督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营方针由政府确定;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计划和相关法规政策;政府对企业中的财务、最高管理层的人事、基本定价等行使法律规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政府对企业的资产重组拥有审批权,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拍卖出售国有企业。
    鉴于政府的上述权力,作为债权债务的双方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争取获得政府政策支持,使债务重组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尤其在政策优惠、房地产、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税收、债务豁免等方面更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
    2.正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的企业已经负债累累,没有资金偿还能力,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偿债的意向,只借不还,有的企业只顾自身利益,对债权方的偿债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这种靠谈判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极小的企业,作为债权方,可以借助法律手段,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债务方或担保方的有效实物资产,改变谈判地位,让债务方主动走向谈判桌,最终迫使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偿债协议。当然诉讼必须切中要害,触到痛处,查封的实物资产必须对债务方或担保方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还要注重与法院的联系和交流,发挥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3.抓住契机,寻找突破口。机会对任何事情的成功都很重要,在债务重组中也不例外。当债权债务双方的其中一方有债务重组的意向而另一方没有时,那么有意向的这一方就得主动出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对方进行深入的调研,千方百计找出对方的薄弱环节,抓住其有利于债务重组的契机,寻找债务重组突破口。比如,如果有意向重组的一方是债权方,那么就可以利用债务方的集团对下属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的有利时机,主动与集团各级领导磋商,以发挥其主管部门的行政优势,争取解决;也可抓住担保人申请配股时害怕出意外的心理,依法诉讼冻结法人股;当债务方的上级单位或担保单位是上市公司,就利用上市公司最担心其财务问题被曝光这个弱点作为突破口;还可在债务人还款能力弱的情况下,选择有还款能力的担保单位为突破口等。总之,只要有意向的一方能找到对方的突破口,发现时机,就要乘机而入,争取达成重组的意向。
    4.设计合理方案,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债务重组问题的处理上面,可以做出许多精彩的方案,但是要围绕债务重组的根本目的来进行。债务重组的目的是要盘活债务企业资产,使债务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使债权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回收,受到最小的损害。在设计债务重组的方案时,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债务结构的调整,经营结构的调整等。还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地方政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争取实现“多赢”的局面。
    四、 结论
    研究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问题,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机构,从而根本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彻底根除银企之间的债务纠纷,意义十分重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增长限量难以自动形成,也难以自动地还债。所以要根治企业的高负债、重建企业信用关系,要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产权改革、破产法制的完善来优化我国的资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