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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被股东”十年莫名欠债20万股权转让登记

2018年3月5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市民黄女士最近有点烦,她被他人“借名”为一家公司股东,“被股东”后现在要连带偿还20余万元的公司债务,而这一切皆源于十几年前她的身份证原件被别人扣押。在黄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后,1月4日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解除了黄女士的“股东”身份。
据法院审理查实:去年7月,黄女士银行卡上的3.9万元不翼而飞,她致电银行,得知这笔款项是被山东峄城法院“执行”了。几天后,黄女士收到了该法院的《民事裁决书》,声称黄女士是新区锡洲燃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与山东一家建材供应公司有购销合同纠纷,黄女士需要承担债务,故从其银行卡上扣除执行款 3.9万元。
黄女士在河埒口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从来没有与人合伙做过生意,意外成为股东,还要承担债务责任,她大呼冤枉。她从新区工商局查询到,一份1999年11月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写明由冯某向黄女士转让10万元股权,黄女士拥有该燃料公司20%的股权。材料中不仅有黄女士的假冒签名,还有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别人怎么知道我的个人信息的?黄女士仔细回忆,终于想起自己的身份证曾经被押给了一位陌生人。
1997年2月,黄女士陪开出租车的老公跑生意,途中被其他车辆侧面碰撞,导致车上的女乘客头部受撞。女乘客“怕她老公跑了”,所以要求押驾驶证。为了不影响老公的驾驶工作,黄女士就把自己的身份证押给了她。事后再去寻找女乘客时,她的租住地已经拆迁。黄女士就以“身份证遗失”为由,重新申领了新身份证。
据了解,新区锡洲燃料有限公司由强某和冯某合作成立,分别承担80%和20%股份。1999年,冯某要求转让股份,退出公司经营。《公司法》规定,“一个人公司”是不能成立的,于是强某就提出找个朋友“挂名”。强某的女朋友就是车祸中的女乘客,手里正好有黄女士的身份证,于是强某就用黄女士的个人信息包办了整个股权转让,并让女朋友伪造了黄女士的签名。
真相大白后,强某的律师当庭向黄女士表达了强某的歉意,并表示将归还黄女士3.9万元损失。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免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莫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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