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理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介绍

2017年4月16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介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由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
  孙某为逃避应付给前妻赵某的28万余元债务,将房产低价转让给儿子。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以孙某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损害赵某的债权为由,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由孙某负担赵某花费的1500元律师费。
  2003年,法院终审判决孙某支付给前妻赵某房屋拆迁费28.5万元。2004年2月,赵某发现孙某把一处私房低价转让给了儿子,以至于丧失了还债能力。因此,赵某起诉到法院。
  孙某卖房的价格是16万余元,而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估算该房产市值为24.5万元。法院认为,孙某此举是在逃避债务,因而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gzujfls.cn/news/view.asp?id=879255707133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