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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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6年10月4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0]028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文章来源: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gzujfls.cn/news/view.asp?id=8626798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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