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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021年2月20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唐国忠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这两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这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