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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什么是国际债务

2021年2月13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杨晚柠律师,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

最近几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更改,增加了部分条款内容。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合法的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归属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在有纠纷时,可以参考规定内容。夫妻在离婚时要分割财产,还要对债务进行分割。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补充条款的解读有哪些以下是相关解读:

一、新婚姻法解释 规定和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相关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上是保护有钱人的利益,而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的权益,在缺乏诚信以及弱势群体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我国现阶段,不应该提倡。

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出其串通造假的事实,即使查出了其受到的惩罚也很小,串通造假的违法成本较低,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又很大。诸如此类,妻子辛苦操劳持家,仅凭微薄的一点工资养儿育女,离婚时不仅一无所有,还要背下巨额债务,终其一生也无法偿清。这公平吗对于举债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对这一种共同债务根本无法预知,无法控制风险,也根本无法救济,因为这时候举证完全是在被告这一方,他不可能拿到什么证据来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这时候他就只能是毡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他可以作出判断和控制风险,如果认为有风险,他可以不出借。并且,如果夫妻真的为共同生活需要向外举债,他也可以让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确认,这个过程并不复杂。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在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债权人过份保护的这种判例越来越多。

不幸而言中,日后的事实说明,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对债权人的过份保护越来越严重。

本律师二年前接触的一宗案件,案情是:在离婚的五年后,“债权人”没有任何转帐记录,仅凭前夫一纸“借条”诉称前夫向其现金借款28万元,案经判决后,在执行阶段,法院以该借条所述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直接将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前妻财产,工薪阶层举巨额债务明显与常理不符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虽经前妻提出执行异议,但佛山二级法院却以“24条”为据驳回前妻的执行异议,明显剥夺了没有参加诉讼的前妻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24条”问题之严重,远远超出大多数人的想象。无论从哪个角度说,“24条”引发如此多人的反对,就足以证明它是有问题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正义,是无法等来的,它必须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包括受害者,媒体,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各方面的推动。法官本是最应该作为,也最可能有所作为的群体,只要通过他的内心确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认为所负债务没有用以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平衡各方利益。但遗憾的是,大多数法官并不作为。在这一点上,我最敬重的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礼仁法官,他长期为废除“24条”纳喊,并多次撰文直指“24条”的“死穴”。

夫妻有共同债务的或一方有债务又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一方承担的,应该按照规定处理。由于债务的分配,可能造成其中一分或两方财产的重大损耗,夫妻双方可在婚前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协议的签订、约定,以保护自身权益。法规中对于赌博和吸毒造成的债务其中一方可以不进行承担这一点,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什么是国际债务

1、国际债务,其实也叫做外债,它指的是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面,一锅的居民对于那些非居民所承担的已经拨付但是还没有清偿的,具有一定契约性质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还包括了需要做出偿还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国际债务又称外债,指的就是在特定的时间里边,一个国家的居民对于那些非居民所承担的已经拨付但是还没有清偿的带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既包括了需要做出偿还的本金,还包括需要支付的利息。

2、它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三种划分方式,

第一种是按照还款的来源来划分,以现汇来还款、以本币来换汇、以及以产顶进来偿还;

第二种是按照还款的具体方式来划分,一是等额本金,二是定额年金,三是一次性还清,以及其他的一些方式;

而第三种则是按照还款的来划分,一是国家统一偿还,二是地方部门自行偿还,三是项目单位自行偿还。

3、一般情况下国际债务出现问题,都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因为外债使用不当。大量债务国在进行举债之后,并没有根据其实际上的投资额、偿债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出来的使用走向和偿债的战略是比较盲目,并且缺乏客观性的。

这种种项目不仅消耗资金,其生产能力还比较低下,难以在短时间之内创造出来大量的外汇,所以债务的积累便会加速。同时,还会有相当部分的外债根本没有流入当生产领域当中去,只是用来盲目地进口产品,导致了其投资绿的降低,而且其偿债能力也会减弱。

不合理的需求导致储蓄率不断降低,所以内部积累的能力难以跟上资金的增长速度,进而使得外债继续增加。

二是因为缺乏宏观层面上的管理和控制。事实上外债的管理是需要国家做出比较宏观的管理和控制的,只有做好体制和技术方面的管理,提高自身国际借款产生的收益,从而减少外债存在的风险,并且使得风险和收益能够形成完美的结合。其需要进行管理的范围相当宽泛,涉及到了关于外债在借、用和还等多个环节,所以需要国家的各个部门进行统一协调。

如果只会一味引进外资、多头举债,其管理还极其混乱的话,只会使得债务的规模逐渐逼近失控的状态,不仅会妨碍政府在债务方面的政策的调整,还会形成难以挽回的偿债困难的难题。

三是因为外贸形势发生恶化,出口能获得的收入锐减。出口创汇的能力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偿债能力,当一个国家不能够适应国际市场中发生的变化,并且能针对其变化及时调整所出口的产品的结构的时候,出口能获得的收入会大幅减少,项目的逆差也会不断扩大,将直接影响国家还本付息的能力。

而进一步的项目你猜又会让国家更加依赖于外资,当那些投资者对一个债务国的经济前景担忧的时候,可能会停止对其贷款,从而产生债务危机,带来一些列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