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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债务重组的特征有哪些?

2021年2月6日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tgzujfls.cn/

  杨晚柠律师,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北京)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特别是从事会计行业的人,会经常听到别人讲连带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保证人,那么连带债务人连带保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连带债务人,是不是就是连带债务保证人呢下面就为各位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资料,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自己想要的知识。

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保证担保的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部分保证担保范围

部分保证担保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原则上是连带,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因而其法律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

综上所述,连带债务人连带保证人并不是同一类人,所以我们在理解法律概念时,一定要注意字眼的重要性,有时候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就是不同的事物。法律是严谨的,法律的概念具有逻辑性,所以才会泾河分明,丝毫没有混淆。大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一定要注重法律的严谨性。

债务重组的特征有哪些?

一、债务重组的特征有哪些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二、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三、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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